|
2008-09-18 文章来源:中国反商业欺诈网
在商务部、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举办“加强风险管理,发展信用销售”专题论坛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周纪安谈了对国内贸易信用交易现状的认识。他认为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来看,国内贸易规模的扩大有赖于信用销售方式的广泛应用,但是,相对国际贸易,在国内贸易中采用赊销、赊购等信用交易还存在许多困难:
首先,内贸交易环节中还存在较多的制度缺失,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从立法上看,外经贸的立法已经有良好的基础,以《外贸法》为基本法,其他各种专业法规为补充的法律框架基本健全。而内贸立法则相对滞后,不能适应国内市场变化的需要。 从具体机制上看,缺少诸如债权登记制度、动产抵押制度和商账追收制度。因此,债权保护措施无法顺利实施;企业之间债权成立的标准和规范不统一,很难将应收账款权益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商账追收工作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可依,没有专业追讨机构,发生问题大多得企业自己出动,追账成本高昂。 贸易支付手段和结算方式依旧比较落后,企业间现金交易占绝大比重,信用交易方式仅占20%左右,落后的结算方式严重地阻碍了扩大贸易和企业发展,不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降低经营成本。
第二,企业资信披露和买家资信调查机制不健全,资料的可靠性有待提高。关于企业的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法院、海关、劳动管理部门和各关联企业中,无法集中查询,造成调查成本高,难以操作。特别是企业之间动态的信用交易记录,目前尚无平台供查询,顺利完成的信用销售无案可记,企业之间的失信行为也无处可查,对拖欠、纠纷等更没有公布和惩戒的机制,造成优良企业的守信记录不能积累,劣质企业的失信记录反而得以隐藏。
第三,贸易融资困难。不论是赊购,还是赊销,都会占用某一方的资金,在整个供应链上有多重资金占压。而信用交易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为企业盘活资金,加快周转,扩大交易规模。然而,众多的贸易流通型企业往往无法满足银行要求的抵押条件,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有助于解决这个难题,但是,对于相互陌生的贸易双方,很难接受商业汇票,这恰恰需要信用保险的支持。希望银行能够接受信用保险保障的商业汇票,为企业融资开辟一条新的途径。
第四,信用交易的风险转移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诚信不足的市场环境下,商家担心信用交易风险过大,不敢开展信用交易。要发展信用交易,扩大消费,必须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形成国家、信用保险机构、银行和企业风险共担的机制,强化对失信行为的防范和约束。 信用保险作为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分担工具,它在整个分担机制中的作用十分关键,对促进企业信用交易具有重要作用:一可通过保险保障功能,补偿风险损失,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二可通过信用险融资便利,扩展企业融资渠道,增强企业融资能力;三可帮助企业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四可帮助企业把握贸易机会,固化供应链链条,扩大贸易规模,增加市场需求。五是可以通过承保记录和资信数据库,构建起企业间动态的信用交易记录,能够给信用良好企业以信用溢价,对失信企业则给予惩罚。
|